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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文件《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时间:2017-06-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绵游检〔201742   

 

关于印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业务部门: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已于201762日经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第六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检察工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1763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201762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第六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四川省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四川省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试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改革文件要求,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因故不能主持,可以委托承办检察官以外的其他检察官主持。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并主持检察官联席会议。

承办检察官所在部门全体检察官应当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并邀请分管副检察长参加,为承办检察官提供咨询参考。出席检察官应当达到三人以上才可召开会议,检察辅助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由承办检察官所在部门负责人与其他部门协商,邀请相关检察官参加。

第三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下列案件: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在法律适用上有重大争议的案件;

(二)拟决定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撤诉、抗诉、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职务犯罪案件不立案、撤案以及诉讼监督活动中书面纠正违法、重大涉检信访等情形的案件;

(三)检察官办案组中,主任检察官与其他检察官实体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四)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认为需要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

(五)需要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案件。

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事项,应当先行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第四条  承办检察官认为有必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讨案件的,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决定是否召开会议。决定召开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

第五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检察官汇报案件或事项;

(二)参会检察官提问、讨论;

(三)参会检察官对案件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归纳总结意见。

第六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对案件进行研究讨论、集思广益。

承办检察官应当客观全面汇报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并向检察官联席会议提供讨论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典型案例。事项要汇报背景、内容、意见、理由等,必要时逐条说明。

参会检察官应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或争议焦点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不得回避争议问题,不得提出没有实质意义的意见或者不发表意见。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

第七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的研究讨论,仅为承办检察官提供咨询参考,由承办检察官自行决定是否采纳会议意见并承担责任。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在审查报告中说明会议研讨意见并阐述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讨后,由承办检察官依照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程序报请讨论决定。

第八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研讨情况由该部门辅助人员制作会议记录,详细记录讨论情况及结论,由参会检察官签名,主持人确认后附卷归档,并扫描嵌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应将检察官联席会议记录一并报送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依职权对案件审核时,有权查阅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情况。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检察官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数量、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公示。

检察官出席检察官联席会议及提供咨询意见的情况应当计入检察官年度绩效。

第十条  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保密等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