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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游仙区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时间:2018-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1是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2、是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是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4、是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罪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是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二)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聚焦维护安全稳定,着力保障和促进平安游仙建设; 2、聚焦服务保障大局,着力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3、聚焦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落实;4、聚焦法律监督主业,着力保障和提高检察监督能力;5、聚焦过硬队伍建设,夯实检察事业发展根基。

  二、部门概况

  游仙区人民检察院属一级预算单位。拥有政法编制62名,单位实有在编在岗60人,其中政法编制54人,工勤岗位6人。退休人员23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8年游仙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1318.62万元,较2017年预算减少111.8万元,下降7%,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项目资金减少。

  (一)收支预算情况

  12018年游仙区检察院收入预算1318.62万元,其中:①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318.62万元,占收入总额的100%,较2017年减少111.8万元。②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额的0%,较2017年增加(或减少)0万元。③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额的0%,较2017年增加(或减少)0万元。④其他资金0万元,占收入总额的0%,较2017年增加(或减少)0万元。

  22018年游仙区检察院支出预算1318.62万元,其中:①基本支出1279.72万元,占支出总额的97%,较2017年减少33.98万元。②项目支出38.90万元,占支出总额的3%,较2017年减少77.82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游仙检察院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318.62万元,较2017年减少111.8万元,下降7%。

  1、收入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318.62万元,较2017年减少111.8万元,下降7%;②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较2017年持平,增长0.

  2、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074.74万元,较2017年减少204.52万元,下降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9.27万元,较2017年增加4.75万元,增长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0.47万元,较2017年增加5.11万元,增长16%;住房保障支出84.14万元,较2017年增加84.14万元,增长100%。

  截止201712月末游仙区检察院固定资产总额746.42万元。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游仙区检察院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检察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政法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政法机关完成特定的检察工作任务,用于专项办案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安全支出1074.74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单位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检察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大要案办理、检察人员办案加班补助等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9.27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支出。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0.47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84.14万元,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游仙区检察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3万元,较2017年预算增长0%,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执行。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8年预算安排0万元,较2017年预算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预算安排3万元,较2017年预算持平;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执行。

  2018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一般公务接待。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安排0万元,较2017年预算持平。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未有公务用车购置安排。购置公务用车0辆,其中:轿车0辆,旅行车(含商务车)0辆,越野车0辆,大型客、货车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安排0万元,较2017年预算持平。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未保留公务用车。主要用于0辆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游仙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165.85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261.67万元,减少60%。(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游仙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针货物预算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底,游仙区检察院固定资产总额746.42万元。共有车辆8辆,其中保留公务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8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

  七、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其他单位拨入款项等。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1.游仙区检察院预算收支总表;

  1-1.游仙区检察院预算收入总表;

  1-2.游仙区检察院预算支出总表;

  2.游仙区检察院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3.游仙区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3-1.游仙区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3-2.游仙区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3-3.游仙区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4.游仙区检察院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4-1.游仙区检察院政府性基金“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5.游仙区检察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表。

  6.游仙区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