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活动>>典型案例
曹某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监督案件
时间:2017-04-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曹某、韦某某签订《还款协议》,因韦某某向曹某的借款392万元到期未能归还,约定必须于2012年12月27日前归还本息400万元。如未履约,可向游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二人向绵阳市科诚公证处申请对《还款协议》进行公证。公证员未对借款金额392万元与曹某提供的400万元取款回单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提出质疑并调查核实,即对借款予以认定并违规向曹某、韦某某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3年3月,曹某在未取得执行证书的情况下到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3月,曹某向游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谎称执行证书丢失,游仙区人民法院未向公证机关核实曹某是否领取执行证书情况,即按执行方案分配给曹某执行款97万余元。

【监督意见】

2015年12月,执行异议人杜某某向游仙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该院认为游仙区人民法院法院在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时,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执行行为,于2016年6月14日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

该院认为,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之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执行证书的情况下,未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公证债权文书资料而予以立案;执行过程中,在申请人谎称执行证书丢失的情况下,未到公证机关核实申请执行人是否领取执行证书,也未对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担保物进行核实登记,即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即以执行程序违法,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被撤销为由,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纠正执行,尽快启动执行回转程序,并根据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承办人进行处理。

【监督结果】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采纳了检察建议并于2016年7月8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对曹某取得的97万余元执行款执行回转。

【点评】

本案申请监督人杜某某作为韦某某系列执行案的债权人之一,在讨论执行分配方案时,对另一债权人曹某参与分配提出异议,怀疑其伪造执行依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以诈骗罪对曹某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之后,杜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法院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游仙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分析,经过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认定公证机关违反了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违规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文书》的执行规定,绵阳市游仙区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针对案件涉及的两个环节,先向绵阳市科城公证处的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科学城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履行对公证机关的监督职能,撤销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然后建议法院纠正执行违法行为。目前,该非诉执行案件已启动执行回转程序,有效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公证文书,进而非法获得执行款,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监督效果。